(4)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的;
(5)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2.未经批准建设的,必须关闭。
3.对利用沙丘地、岗坡劣地、荒地、废弃地、河道湖泊淤泥制砖和现有生产粘土多孔砖瓦窑厂,必须进行治理整顿,2006年6月底前完善合法手续,做到布局合理,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省砖瓦窑厂和新型墙材分布的实际情况,全省治理整顿生产粘土砖瓦窑厂工作的总体目标为:2006至2007年底,全省共关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2492家,占全省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的 50%以上;2010年底关闭总数达到3300家,占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的70%以上,共减少占地约12.5万亩(各省辖市关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计划进度详见附件)。
各省辖市除已完成“禁实”任务的郑州、焦作市外,开封、新乡、洛阳、平顶山、鹤壁市2006年7月1日,安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济源市2006年12月 31日,濮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2007年12月31日起市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省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2008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治理整顿的优惠政策
(一)对虽有合法手续,但不符合设厂条件确需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瓦窑厂,各市、县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偿。对关闭拆除砖瓦窑厂和粉煤灰、煤矸石等堆场腾出的建设用地,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置换使用。关闭拆除砖瓦窑厂腾出的土地需要开发整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
(二)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凡是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要优先安排。
(三)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改革、科技、建设部门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积极支持除粉煤灰、煤矸石等以外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开发。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认定的产品,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
(四)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扶持资金调控和引导作用。专项扶持资金省留成部分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示范试点应用项目。对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的新建和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在其建设期间,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应从专项扶持资金本级留成部分给予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