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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广西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广西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广西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呈自治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广西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围绕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提出的“突出抓好农村道路、水利、能源、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建设,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的要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选择100个2005年建设的灾民新村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力争年内在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品建设方面达到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为全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为此,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
  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今年特大洪灾中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工作任务,确保所有的全倒房户入住新房,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具体体现。在全区选择100个灾民新村率先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对确保全面完成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任务,提升灾民新村建设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对于扎实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上来,确保如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二、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的总体要求
  在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要坚决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部署,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把建设灾民新村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将灾民新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点,促进灾民新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为此自治区要求100个灾民新村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必须在 2006年春节前全面完成。各地在实施试点建设过程中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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