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该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组建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能量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发现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查找物料储运、生产运行、管理以及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寻找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以确定预防污染方案;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从原辅材料和能源替代、技术工艺改造、过程优化控制、产品更换和改进、废物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以及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提出清洁生产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确定实施方案。对初步筛选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分析和评价,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方案实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资金情况,对方案进行实施并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预测分析、实施清洁生产计划等。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