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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及编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进规划,建立全区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发布自治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为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各市、县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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