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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告


  七、禽类屠宰加工厂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经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审查合格,进厂的活禽必须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禽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检疫。

  八、从外埠运藏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进入我省,必须经指定的检查消毒专用通道检查和消毒后,方能进入我省或过境。

  九、各指定检查消毒专用通道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人员,对运载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合格的签发通行凭证。

  严禁无检疫合格证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我省或过境。对未经消毒专用通道进入我省的,在运输环节由动物卫生监管、公安、交通部门扣留封存;在集贸批发市场、超市环节由工商部门扣留封存;在宾馆、饭店、餐饮店环节由卫生部门扣留封存。对扣留封存的产品,立即交由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实施检测,并依法进行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境外疫区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我省。

  十、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流感监测点要加强对人感染禽流感的监测和预警,一旦发生禽类疫情要对有关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医学观察,对与禽类有较多接触且伴有不明原因发热的病人,要及时进行诊断,并视情况采取留院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凡与禽类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要加强自我防护,一旦出现类流感症状,应立即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自觉服从卫生部门采取的有关防治措施。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或与禽类密切接触人员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向动物防疫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各动物防疫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查实,迅速处置。

  十二、对任意抛弃病死家禽、故意传播动物疫病的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督、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销售假禽流感疫苗、假防护设备及消毒药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和质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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