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的申报和审核程序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按逐级申报、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申报和审核。
(二)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支出,按照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
(三)预算执行中追加和从其他资金安排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支出,参照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
(四)申请使用国家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类专款,应按专款专用的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大额专项建设资金分配方案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制定:
(一)自治区财政厅单独主管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或自治区财政厅专项用于自治区本级部门的大额专项建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三)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单独主管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由管理该项资金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商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财政部之外的其他国家部门补助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由自治区对口部门(或由自治区对口部门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的审批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已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并已明确具体项目用途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汇总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法定程序批复。
(二)未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未明确具体项目用途需进行二次分配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专项拨付但未分配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1.资金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批;
2.资金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含5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审核后,送自治区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审批;
3.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 1亿元)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审核后,报自治区主席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