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5]53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政府财力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自治区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和重要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建设资金)是指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我区的专项拨款中安排,具有专门用途且年度支出计划资金总额(或单项支出)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具体范围是: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专项拨款。主要支出科目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城市维护费等。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透明、简便易行、提高效益、严格监督。
第四条 大额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备案制和审核制管理。
(一)备案制。国家有关部门专项拨付并已全部分配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的投向、使用范围、安排标准或比例等制定分配方案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备案制管理,由管理该项资金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二)审核制。未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未明确具体项目用途,国家有关部门专项拨付但未分配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大额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审核制管理,分配方案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