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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选择部分市、开发区(园区)、政府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开展创建节约型城市、节约型开发区(园区)、节约型政府机关、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节约型学校的试点活动,研究制定试点扶持政策。各地也要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试点实施方案,抓好试点工作,发挥示范作用,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切合实际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有效模式。
  要积极组织多形式的节约资源主题活动,并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努力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规划和政策导向。
  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编制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确定重大项目的重要指导原则。加快制订我区贯彻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水中长期专项规划》、《工业节水专项规划》、《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节水型社会实施纲要》等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尽快完成《广西“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节约利用总体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运用价格杠杆调控水资源,适度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方式及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加大实施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对国家规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运用价格机制调控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能够体现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互相配合,尽快研究制定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的财政、投资、土地、价格及其他经济扶持政策,研究用足用好税收扶持政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大并引导社会和企业加大对资源节约工作的投入,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工艺、消费观念的转变。
  (三)建立健全节约资源的标准和法规规章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抓紧制修订我区相应的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细则)。跟踪国家节约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加快研究制定我区资源节约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等规章和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区资源节约利用的法规规章体系,以完善的法治规范全社会的资源开发和利用活动行为。加快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各项地方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检测标准的制订步伐,促进用能单位科学、高效利用能源,引导投资和消费行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能源利用标准的制订,建立健全能源利用的标准化体系。
  (四)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资源节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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