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春节前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取缔。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严厉打击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出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行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活动。
实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驻厂特派员制度。特派员由区县(自治县、市)安监部门负责选派,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派员工资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划转安监部门,再由安监部门发放。特派员主要工作职责是检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查处违规行为,定时向区县(自治县、市)安监部门汇报所驻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各地要组织技术专家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户进行排查,认真查找各种安全隐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进行整改;要借鉴亚太城市市长峰会期间的成功做法,在重点隐患企业、重点时段采取“一盯一”、“人盯人”的方式,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派驻现场督导组,实施现场安全生产全程督导。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照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一个乡镇发生2起3人以上烟花爆竹死亡事故(包括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给予分管乡镇长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给予乡镇长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或责令引咎辞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的2个乡镇发生3人以上烟花爆竹死亡事故(包括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给予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给予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领导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或按行政问责制予以追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安全氛围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推行职工安全教育“三个一”制度(一日一专题、一周一讲课、一月一考核奖惩)。严把兑药工、装药工、切引工的配置和准入关。兑药工、装药工、切引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兑药工必须专门配置,专司其职,不得兼职。达不到以上文化程度的,培训机构不得入训,颁证机关不得发证;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教育培训必须要有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