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5〕2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贯彻实施《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领导高度重视,做好安全应对准备
2006年是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由禁放改为限放后的第一年,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清面临的新形势,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安全应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烟花爆竹生产、配送、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细化安全应对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燃放和限制燃放的城乡地区要合理划定燃放区域,制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
二、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发证条件
对烟花爆竹行业要合理规划,控制总量。对生产规模小、安全条件差和安全管理水平低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坚决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重组措施;要积极推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化改造,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生产。禁止家庭作坊生产烟花爆竹。要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从严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要组织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对生产现场进行认真核查。对2005年年底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或提出申请但到2006年3月底前经整改仍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