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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辽政发[2005]31号 2005年9月30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我省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退税省市分担比例
  《通知》规定,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2005年1月1日起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由原来的按75:25比例负担调整为按92.5∶7.5比例负担。为此,根据我省现行增值税省市分享比例,对原来省和市按10∶15比例负担办法也作相应调整。对于新规定后地方负担的7.5%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省政府决定省和13市按3∶4.5比例分担,大连市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负担7.5%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
  二、规范市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
  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市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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