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提高集体合同的签订率
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全面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国有改制重组企业做好重签、续签集体合同工作,要着重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针对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职工权益缺乏保障、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在这类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力争取得比较大的进展。
四、加强对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
在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中,要着重抓好培育协商主体、突出协商内容和规范协商程序等工作。在协商主体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工会组织和行业工会组织要代表本区域、本行业的职工,与企业代表组织、用人单位代表或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协商内容上,要引导双方从本区域、本行业和企业实际出发,把重点放在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上,紧紧围绕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可以通过区域或行业性的平等协商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也可以签订专项集体协议。在协商程序上,可参照企业平等协商的程序进行规范。
五、增强专项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要求,继续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决定机制。无论在推进企业平等协商还是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工作中,都要指导双方将工资分配作为协商的重要内容,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和工资水平增长开展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妥善处理双方的利益分配关系,形成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和企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
六、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职责作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大力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合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做好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健全集体合同统计管理制度;要会同工会和企业组织依法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帮助,依法实施监督;要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加强建立平等协商指导员队伍,提高他们的协商谈判能力和水平,运用
《条例》规范和解决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职工群众的宣传,使广大职工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密切关注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主动与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协商,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加强对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的指导服务,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提高企业家的法律水平,注重
《条例》的贯彻落实,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做到三位一体,共同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