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知
(甬政告[2005]8号)
宁波市2005年度土地整理第三批次(市区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浙土字[B2005]第10288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55.1269公顷,其中耕地33.6340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江东区东郊街道宁丰村41.8245公顷;其中耕地25.8051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邵家村2.9566公顷;其中耕地2.7572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前洋畈村0.9215公顷;其中耕地0.8103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张隘村4.5050公顷;其中耕地4.2614公顷。
海曙区段塘街道吴家村1.6942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胜丰村3.2251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及劳动力安置暂行规定》(甬政发 [1999]107号)和《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 505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凡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87306905;监督电话:87196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