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甬政告[2005]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知
(甬政告[2005]8号)


  宁波市2005年度土地整理第三批次(市区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浙土字[B2005]第10288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55.1269公顷,其中耕地33.6340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江东区东郊街道宁丰村41.8245公顷;其中耕地25.8051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邵家村2.9566公顷;其中耕地2.7572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前洋畈村0.9215公顷;其中耕地0.8103公顷。
  江东区福明街道张隘村4.5050公顷;其中耕地4.2614公顷。
  海曙区段塘街道吴家村1.6942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胜丰村3.2251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及劳动力安置暂行规定》(甬政发 [1999]107号)和《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三市路1号 505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凡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联系电话:87306905;监督电话:87196048。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