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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6〕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由原来的12个调整为8个,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等 10.00元    二等 8.00元    三等 6.00元

四等 5.00元    五等 4.00元    六等 3.00元

七等 2.00元    八等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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