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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执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执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8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个部委局发布《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第28号令)。根据本市实际,现将办法中涉及税务管理的事项转知如下:
“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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