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工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为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创造条件、提供支持。支持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外商(台商)投资企业、工业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等领域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通过多种渠道吸收职工入会,特别是要帮助工会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入会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企业登记、年检和劳动监察等途径,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工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评选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企业信用等级时,应把所在企业是否建立工会作为一项基本条件。
四、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建立维权互动机制,推动工会维权工作社会化。要支持工会加强市和县(市)、区两级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建设,延伸拓展乡镇(街道)职工维权服务平台,做好劳动争议纠纷调处工作。要会同工会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及工资协商制度,发挥工会在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的作用,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要支持工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处和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可在当地工会组织设立劳动仲裁派出庭。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把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要支持工会做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要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困难职工救助工作,完善落实职工“特困证”制度,鼓励企业建立职工互助帮困基金,对救急济难基金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要支持工会开展职工培训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发挥工会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
五、支持工会做好创新发展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和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加快推进职工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和技术等级鉴定一体化进程,对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要支持工会开展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服务行业文明创优竞赛和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竞赛,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力军作用。要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模范、“首席工人”等评选工作,弘扬劳模精神,落实劳模政策,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解决劳模的实际困难。
六、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