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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性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稳定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近几年来,我市工会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以及利益格局调整多样化的新形势下,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好改革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必须更好地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贯彻《工会法》和国办发〔2004〕90号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工作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进一步发挥工会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二、发挥工会的源头参与作用
  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工会民主参与的渠道。要建立健全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加强和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定期研究分析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沟通,提出解决办法,充分发挥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邀请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对解决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工会联署发文,各级政府在成立涉及职工利益的各类领导小组时,应吸收同级工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对涉及职工利益和职工队伍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会可以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市和县(市)、区政府劳动保障、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与同级工会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就相关的工作情况进行协调沟通,加强工作中的相互配合;政府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应邀请同级工会组织参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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