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县(自治县、市)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条例》精神及市级规划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具体规划方案出台后应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规划应与人才规划、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周期一般为五年。在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对规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第八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
《条例》的基本情况及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职称评聘重要参考依据的执行情况;
(三)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
(四)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五)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资质情况;
(六)开展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各项成果和效益;
(七)违反
《条例》的处理情况;
(八)继续教育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对象是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主办,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承办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
(二)培训质量评估包括培训质量综合评估和课程评估。培训质量综合评估是对培训目标完成情况和培训全过程的评价,包括培训方案、培训实施、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四个方面。课程评估是对每门课程的评价,包括课程针对性、教学内容、教师讲解、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五个方面。
(三)培训主办单位负责对培训班培训质量的综合评估,施教机构负责对培训班每门课程的评估。培训质量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