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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具有培训资质的非施教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施教机构根据培训主办单位需求,制订培训大纲和施教方案,并负责师资选派、课程安排、组织考核(考试)和日常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师资,实行以兼职为主、专兼结合,师资资源共享的原则,由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出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继续教育需要,逐步增加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经常性继续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的各类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经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七章 继续教育规划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期内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规划可分为全市规划、行业系统规划和区县(自治县、市)规划(计划):

  (一)全市规划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编制。主要依据是本市继续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和发展需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人才的需求,国家人事部对继续教育规划的有关要求等。

  (二)行业系统规划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依据《条例》精神及市级规划的具体要求,结合本行业系统实际需要编制。具体规划方案出台后应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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