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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认真记载、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时间;

  (二)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学习期间,一般应享受与本人在岗同等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完成每年不低于80学时的学习任务,超出的学时不逾年累计;

  (三)按照与所在单位的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信守协议,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适应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市场对创新人才的需要,以培养高素质、创新性人才为导向,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倡导创新学习,建设学习型组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科目分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

  公需科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基本需要,经专家论证,开设相关的继续教育公共课程,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用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的整体能力。

  公需科目与其他科目的培训学时分配比例一般为1∶4。

  专业科目。根据本行业系统专业领域发展和人员知识更新的需求,紧跟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专项培训,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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