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国家人事部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集中培训学员的统一调训、组织具有示范性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负责审定、发布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
(四)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发行;
(五)负责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建设,搭建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六)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表彰和处罚。
第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是本行业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二)按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落实公需科目培训和集中调训学员的选派;
(三)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分析,制定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组织编写专业教材、课件,负责本行业系统高级研修班等专项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每一年度对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和登记管理;
(六)负责协调处理本行业系统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的问题。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落实本单位接受继续教育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
(二)确定除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规定以外的,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以及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该享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