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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

  三、将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
  市政府同意将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优先落实电网建设条件。因电网建设所涉及的房屋拆迁、林木砍伐、土地征收(占用)等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防止漫天要价、无理阻工的现象。
  四、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属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负责,并成立所属区域内加快电网建设协调工作的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协调和推进所属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规划选线和相关配合工作,解决好线路沿线各单位和个人利益与电力建设的矛盾,保证电网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要针对电网工程建设的特点,制订具体的审批实施办法和细则。对于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建设项目,可采取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核准或审批。
  电网建设单位应及早委托开展电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应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及时出具审批文件。水利部门要加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工作并及时出具审批文件。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总结和推广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中的有效做法,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积极促进电网项目建设。不影响农事活动的输电线路工程走廊不征地。输电线路塔基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政策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用地计划、建设用地预审中给予支持,及时完善审批工作,依法保障电网建设用地需要。
  五、努力缓解电网建设资金压力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大支持电网建设的力度,多渠道、多途径筹措电网建设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要积极争取用于我市电网建设的国债(中央财政性)资金、国外优惠贷款,积极争取国家电网公司对市电力公司的资本金注入。500千伏电网原则上由国家电网公司建设。通过电价消化电网建设投资,逐年分步到位,缓解电网企业还本付息压力。电网工程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建设过程中未造成水土流失的电网项目,可以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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