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扎实做好农民健康体检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每人每年10元以上的标准,建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市财政按不同经济类型地区给予补助。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由乡镇卫生院设立常年体检门诊点,采取合理形式,对参保农民实施每两至三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开展动态跟踪服务,实行信息化管理。
(六)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责任医生制。按照“责任分区、团队协作、综合服务”的原则,建立和推广农村社区责任医生制。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辖区范围内划分责任片区,确定由医护人员和预防保健人员组成的片区责任医生组,明确职责任务,公开服务承诺、医生姓名、通讯方式及监督电话等,到2007年基本实现每个家庭都有责任医生,每个农民都能享受社区卫生服务。
(七)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财政情况,建立政府投入动态增长机制,在充分考虑农民参与程度和实际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可间隔一定年限适当调整个人筹资标准,逐步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全面建立小病受惠机制,扩大受益面,提高基层医疗资源利用率,增强农民参保积极性。加强基本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适度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自负比例,逐步实施住院和门诊均次费用限额,合理控制医药费用。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逐步统一各地统筹年度,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与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领导
(八)理顺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明确以县为主,县、乡、村分级负责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县级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卫生工作的开展。明确乡镇政府的公共卫生领导和管理职能,成立相应组织,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设立乡镇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落实辖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村级自治组织建立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协调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九)实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冲抵中央、省和市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它投入,不得冲抵县级财政已有的农村卫生事业投入,专门用于补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提供的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农民健康体检,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县(市)、区制定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和农民健康体检的项目管理与考评办法,实施项目管理和目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以政府购买或补贴的方式,量化拨付专项资金。
(十)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督查与指导。农村卫生工作作为市对县(市)、区卫生工作考核的重点,由市里每年组织督查。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农村卫生工作的各项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落实责任,加强督促,规范管理,加快发展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各级卫生、发改、财政、人事、农业、宣传、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民政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各项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