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5〕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要求,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甬党〔2003〕16号)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一)强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职能。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业务指导中心,依法履行相应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成立专门的技术指导组织,加大卫生支农力度,开展对基层的对口支援服务,建立双向协作机制,按各自职能承担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以及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县级政府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中应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投入,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安排。乡镇卫生院作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以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为主,承担一定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积极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到2007年基本完成转型任务。
(三)改革村卫生室(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的举办管理体制。村卫生室由村民委员会举办,可采取乡镇卫生院派出服务、乡村联办和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竞聘等多种形式承办,实行镇(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作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必须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承担相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到2007年基本完成转型任务。村卫生室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助,村民委员会视集体经济情况给予必要扶持。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功能
(四)切实提供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每年每服务人口15元以上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参照执行),市财政对山区、海岛和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给予补助。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基本医疗等,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负责提供,并实行项目管理。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和财政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