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要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方案)》的实施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几年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践经验,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新政策,积极探索出一条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全市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新机制。
(四)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和采矿权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授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严格开采市场准入标准,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一律不予批准探矿、采矿,从源头上规范开采行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拍挂出让和协议出让办法,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制度。
(五)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县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步骤
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市督导检查为辅助。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2005年12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6月)。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自查自纠,集中力量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成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2006年7月~2006年12月)。按照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任务和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2007年3月)。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接受省政府的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