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不交纳矿山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交了备用金后,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采矿许可证,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其相关证照。河道采砂必须符合河道整治规划及航道整治规划,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规避、拖延承担其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其采砂许可证。
(五)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必须在2006年1月1日前撤出投资;不撤出投资或隐瞒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2006年底前,完成新一轮市、县二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修编工作。要大幅度减少禁采区的矿山数量,明显降低限采区内的开采强度,促进开采区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建立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和实施制度,进一步完善矿山布局,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完善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加强采矿权市场的制度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2006年底前,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制订完善全市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