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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5〕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2005〕28号、浙政发〔2005〕62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总体目标。到2006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各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和查处;采矿权市场更加规范和成熟,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基本建立;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全面落实和实施;各项制度健全,基层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选矿、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选矿、勘查、开采项目进行逐个排查。严厉打击无证选矿、勘查、开采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各类许可证的时效限制,督促许可证持有单位和个人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报原发证机关吊销。对已吊销、注销许可证仍非法从事选矿、勘查、开采活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件。拒不停止,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拖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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