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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来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自觉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退出机制,加大对业主共有财产的监管力度,凡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管理的,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督促业主委员会对其退出小区后的业主共有经费进行审计,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用房和剩余公共经费、管理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移交给属地街道。
  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据投标承诺和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超出投标承诺和服务合同的事宜,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主动为业主及其他组织提供服务合同外的有偿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提升社会、经济效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将日常检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以业主的满意度为主要标准,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业绩;要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及时查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的业务素质;逐步推行小区管理处主任项目负责制,加强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并在资质评定、物业招投标中充分结合企业的信用程度,监督企业的诚信行为。
  五、完善标准,加快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收费与服务体系
  针对我市物业管理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广大市民对物业管理的现实需求,从房屋管理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物业管理主要工作内容着手,制定适合多层次需求的服务标准。市物价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测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际成本,法定税费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制定与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相适应的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由业主大会根据多数人的意愿选择相应服务标准。要通过合同约束和规范服务,提高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消费意识。对高档公寓、别墅和非住宅大楼要全面推行市场定价机制,凡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政府指导价自行确定物业收费和服务标准。
  六、加大扶持,进一步健全物业管理发展的长效机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抓紧调研,制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实际,先易后难,从中高层房屋电梯和智能化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着手,统一标准,先行试点,逐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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