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部门负责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政、绿化、市容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工商、环保、规划等部门划转给城管的执法职能;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广告行为和无照经营、异地设立经营(办公)场所行为,对利用住宅或车棚(库)作经营(办公)场所的一般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规划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外立面、搭建的审批,查处破坏房屋外立面、违章搭建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搭建、装修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噪声、油烟、废气等超标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和标准,查处物业管理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各行政职能部门要按上述工作职能履行职责,积极受理相关业主和单位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加大力度,充分发挥业主的自治作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凡符合条件的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根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规程,规范操作,制定并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发挥业主自治作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属地街道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业主要自觉遵守业主公约,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党员干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要带头参与业主自治活动,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对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催交。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按规定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和日常维修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自身义务,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公共房屋经营行为、租金收入的监管力度,但业主委员会不得自立帐户,自行经营。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辞职)期间,在过渡期内由街道委托社区居委会监督、指导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
四、加强监管,不断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