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5〕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的物业管理对提高居住质量,推动社区文明建设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波的重要平台之一。但是,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与广大市民的需求还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落实职责,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满足市民对物业管理的需求,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职责,逐步完善“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及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检查,牵头组织对物业管理小区的综合考评,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实施专项的检查考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对服务不到位、收费及支出不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抓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落实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相关经费;会同属地街道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日常监管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主动配合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筹建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监督、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正常的自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其社区综合协调的优势,将物业管理纳入辖区综合管理范围,把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与创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相结合,及时协调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物业管理覆盖面比较广的街道,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明确职能,积极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公安(交警、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治安协助工作;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划分停车位及制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并会同城管、规划等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外城市次干道上划分临时停车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重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强行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化学品车)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拖离;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