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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
(2006年2月11日 深府〔2006〕24号)


  为减少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现就发布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我市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对经依法抽检,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二、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车型型式核准公告》的内容,制定《深圳市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环保车型推荐性目录》(具体车型可登录www.szvecc.org.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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