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财政部门根据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我市财政收支形势,以及各预算单位具体情况,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二上”: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含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部门预算草案);
“二下”:人大审议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财政部门批复各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关于部门机动经费。部门预算编制中,各预算单位需按项目预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部门机动经费。
第三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 预算外收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执行完全按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各预算单位年初指标分为人员、公用和项目经费三部分。年度预算执行中,三部分指标分别独立执行,相互之间不得调剂。
(一)人员支出。实行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至个人;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
(二)公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
(三)项目支出。项目经费按经费支出分类,每类支出对应一条指标,相互之间不得调剂。项目经费的拨付,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以及项目进度情况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分别以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预算单位支付两种方法,办理资金支付。
(四)部门机动经费支出。预算执行中凡在部门机动经费额度内的请款需求,一律先从本预算单位部门机动经费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另行安排,部门机动经费的使用需报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束前未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结余资金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结转。
(一)人员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二)公用经费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收回50%,剩余指标预算单位结转留用。
(三)项目经费结余指标。凡尚未启动的项目,经费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予以收回;已经启动的项目,预算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与下年预算一并执行。
(四)政府采购结余指标。项目申报期限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专户资金使用截止至下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