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权方式;
(四)特许经营的形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五)经营者经营收益及投资回报情况测算;
(六)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拍卖等结束后三十日内,市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招标、拍卖文件与确定的经营者签定特许经营协议,并颁发授权书。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经营方式;
(三)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授权书是经营者从事相应特许经营业务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授权人、被授权人;
(二)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区域、期限;
(三)经营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四)特许经营权的撤销;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经营者的投资回报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市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公用事业的不同特点征收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三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享有依法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取收益:
(一)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收费;
(二)市政府在授权实施方案中承诺的其他经营权收益和财政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