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
(三)调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在限期一年内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的由市州司法局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交省厅。
九、设立、变更、注销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在省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公告,公告采取不定期集中公告形式。
十、名册制作与公告。
经过省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编入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向社会公开发送并在省级主要报刊、网站上公告。具体时间按照司法部的统一安排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1、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的行为或被当事人投诉、举报,在编制名册前尚未处理的;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尚未改正的;
3、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被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停止执业处罚尚未期满的;
4、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不符合机构设立条件的;
5、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不符合司法鉴定人条件的;
6、有不符合编入名册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市州司法局承担的管理事项。
根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委托市州司法局承担辖区内下列司法鉴定管理事项: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的初审工作;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的资料收集和初审工作;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司法鉴定人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四)按照司法部和省厅统一部署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司法鉴定工作的举报投诉,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省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