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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初审。市州司法局收到申报材料之日应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收到申请20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厅。市司法局在受理申请初审的同时,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到拟设立的鉴定机构对执业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考查,并记录附卷上报。
  (四)岗前培训。对拟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报的司法鉴定人由省厅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结业证。岗前培训原则上海季度第一个月举行,也可视具体人数确定。
  (五)复审。省厅收到初审材料之日,应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20日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经厅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或特别程序告知书。
  (六)决定。在规定时间内省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省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送达回证),并在10日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送达回证),经初审机关向申请人送达并退回初审材料。
  七、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注册资产、分立、合并登记和司法鉴定人转所等事项。
  (二)变更登记程序。需要变更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厅。对需补正材料的应在15日内补齐,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次日起重新计算。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的还需要鉴定机构的书面同意。
  省厅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于不予变更的,书面通知初审机关并转达申请人。
  (三)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
  3、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八、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市州司法局初审后报省厅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由省厅予以注销。
  (一)自愿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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