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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司法鉴定人核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和执业申请表;
  2、身份证;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
  4、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5、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6、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
  7、小2寸近期免冠彩色同底照片8张;
  8、所在单位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9、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申请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各类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所有材料以A4规格活页装订。证书原件经初审机关审核无异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经初审机关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的印章后,初审机关和申报单位各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连同机构和个人的各类表格一式三份上报省厅。
  六、申报登记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经初审机关同意向省厅提交预核名称申请表。符合条件的省厅出具《拟设司法鉴定人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申请人以预核名称准备申请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受理。申请人经预核名称后向市州司法局提出机构登记核准申请。对申报材料不齐的,市州司法局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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