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机构名称需经市州司法局向省厅预先核准;机构住所要求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包括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等;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省级以上贫困县不得少于20万元,其他县不得少于30万,设区的市(州)不少于50万元;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具体规定参见附件一);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实验室、检测实验室的具体标准省厅商行业主管部门后另行通知);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三、司法鉴定机构核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3、章程。
4、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5、住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6、资金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如工程造价、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等业务资质);
8、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说明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和价格等);
9、实验室、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未通过认证认可的可提交通过认证认可计划);
10、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经公安机关开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人事部门开出的未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11、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除本意见第五项“司法鉴定人核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12、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主要包括委托受理制度、统一收案收费制度、重大鉴定会鉴制度、鉴定回避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文书审批制度、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制度、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13、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司法鉴定人核准登记的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