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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司发[2005]95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面正确实施,满足诉讼需要,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南省司法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司法部修订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9月30日公布施行。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和两个部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就当前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若干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要从长远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新设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核准登记工作,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核准新设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应为《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即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的鉴定种类。还没有设立上述三类鉴定机构的市州,特别是没有设立法医类鉴定机构的市县,在坚持条件的前提下,近期内要尽快组建起来,防止鉴定工作脱节。其他类鉴定事项的机构,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未商定之前,为满足诉讼需要,保障公民诉权,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适当发展。对于同类鉴定事项确因现有机构、人员不能满足诉讼需求的,要注意当地同类别机构的数量、分布情况等因素,严格标准,合理发展,原则上每个县不超过两家、设区的市不超过三家,省会不超过五家。
  二、司法鉴定机构核准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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