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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湘食药监安[2005]18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2005年8月3日公布,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公布,为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督、依法行政提供依据,同时也为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做出了制度保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条例》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坚决贯彻,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职责。根据《条例》的规定,现将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切实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的监督管理。从2005年11月1日起,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经所在地的市、州卫生局批准,取得印鉴卡。各市、州卫生局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应当及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通报给本行政区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5年10月31日前,将本辖区医疗机构印鉴卡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1),抄送所在地的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并将原办理医疗机构印鉴卡的资料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2、200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了《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国药监安[2002]199号)。该文明确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以向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麻醉药品专用卡》。我省现发放的麻醉药品专用卡大部分是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发放,少部分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以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合法使用。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5年10月31日前,将本辖区指定发卡医疗机构名单和近三个月来发放《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情况汇总表(附件2),抄送所在地的同级卫生主管部门。2005年11月1日以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承担对《麻醉药品专用卡》的发放和监管职责。原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资料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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