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凡以文书行政许可定点的企业,到期的须按本意见在2005年6月30日前申请取证;逾期不取证的按本意见十六条处罚。未到期的有效期一律截止至2005年6月30日。
九、若被评价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场所变动则需重新进行评价,并应在开业前重新申请办理定点证书。
生产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
十、定点证书的审批发放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十一、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局)《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
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国家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局印发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进行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并出具生产条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作为审批定点证书的必备条件。
十二、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定点证书
1、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定点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负责发放给定点企业。
2、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九条、十条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十三、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设计、生产包装物、容器,并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定点生产标志,且其产品质量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十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未取得或逾期不换发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