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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包装生产企业的类型。
  三、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限制
  禁止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四、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五、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低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执行条款。
  六、定点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
  2、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3、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验检测手段;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5、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6、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七、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的申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统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
  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4、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6、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7、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八、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在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发证机关将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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