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湘安监危化〔2005〕23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实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现将《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试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试行)
根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贸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企业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包装物、容器分类和范围
1、包装物、容器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94),将《办法》所称包装物、容器划分为三个类别,即:Ⅰ类包装、Ⅱ类包装、Ⅲ类包装。
2、包装物、容器范围。既包括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所列的包装物、容器,如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也包括GB12463-90不适用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净重超过400公斤、容积超过450升的包装容器,如溶解气体钢瓶、液化气体钢瓶和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二、包装生产企业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