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5〕1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服务行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合理使用,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5〕5号)的要求,针对目前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定于3月下旬对全省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和资格定点换证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市州要把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清理检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专门力量,对本统筹地区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协议”、医保政策法规、管理服务行为、药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参保人员用个人帐户资金购买日用生活用品等现象。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可。凡经本次检查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须重新申报换证,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新增定点零售药店,须按有关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有关材料,同时具备《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经考核合格,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由省厅统一制发。各市州零售药店定点工作完毕应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厅备案。
三、签订服务协议。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悬挂省厅统一制发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为方便参保人员,长沙市由省厅和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的药店,省医保局和长沙市医保中心均可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四、严格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管理。采取参保人员用医保卡购药的市州,要制定应对措施和详细的管理办法,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受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医保卡支付除购药费用外的其他费用,防止医保卡变成购物卡。仍采取参保职工凭定点零售药店开据的发票和“医保专用”存折报销医药费的,必须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保证个人帐户基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