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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财社字[2000]22号)


各市(州)财政局、计划委员会、卫生局:

  现将《湖南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年九月十五日

湖南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卫生投入力度,完善卫生事业单位补偿机制,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卫生事业补助原则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和保障人民生命健康负有重要责任。 卫生事业发展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增长相适应,在拓宽卫生筹资渠道,动员全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地方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其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积极调整优化卫生事业费结构,向卫生执法监督、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倾斜;坚持公平效率原则,鼓励竞争,提高资源利用率;坚持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卫生事业的积极性。

  二、财政补助范围、方式和方法

  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包括经常性财政补助资金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财政补助的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以及完成公共卫生任务、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等确定。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1. 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经费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其人员经费按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性津贴、补贴、福利费标准核拨;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实有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核拨。公用经费按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根据卫生执法监督需要和项目论证立项情况核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实施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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