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会同公安(交警)、卫生等部门于2月底制定我市统一规范片肉运输车辆的实施方案,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送片肉的车辆必须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二)农业部门
1.按市统一要求,对达不到《
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条件的生猪屠宰场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并指导其依法进行动物防疫条件的整改和完善,严格把关,达到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5月底完成。
2.根据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际需要,增强检疫力量,增加检疫人员,同时加强对检疫队伍的整改,强化检疫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检疫人员素质,确保检疫质量。
(三)卫生部门
1.对全市屠宰企业从事屠宰加工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发放健康证明,3月底以前完成。
2.按市统一要求,对屠宰场内的环境卫生及周边的卫生状况,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生活用水进行化验,对不符合标准的水源提出整改要求,2月底以前完成。
3.配合市商务局制定规范片肉运输车辆的实施方案,并加强对运输生猪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
4.对验收合格,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发放《卫生许可证》,5月底以前完成。
(四)国、地税部门
市国、地税局尽快启动监制税费“统收统结”票据的印制工作,制定票据印制、监管和发放管理办法,指导各区、县(市)税务部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2月底以前完成票据印制,3月启动税费“统收统结”工作。
(五)环保部门
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对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对未达到标准排污的生猪定点屠宰场下达整改通知,要求5月底前完成。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下达停业或关闭通知。
(六)工商部门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办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营业执照,加强流通领域猪肉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上市猪肉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执行母猪肉上市挂牌,严厉打击经销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
负责屠宰食肉市场的治安管理,对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行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协助市商务局制定规范片肉运输车辆的实施方案,并加强对运输生猪产品车辆的监管,对职能部门移交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