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地补偿费兑付时,区征地工作机构将《征地补偿兑现表》交由区银行,区银行对被征地农村集体(代表)和农户的合法身份进行确认并由其签字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兑付,同时留存合法身份复印证件和签字后的《征地补偿兑现表》备查。签字后的《征地补偿兑现表》一式三份复制,一份留去银行存档,一份用于兑现补偿结果公示,一份留区级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兑付工作原则上采取发放存折的形式进行。征地补偿费兑现工作必须于2006年3月20日前完成。
(五)土地登记公示和补偿期间,区征地工作机构应同时公布值班或联系电话,接待、解答被征地群众提出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解答,做好思想工作。不能解答和解决的问题,要汇总整理,逐级上报研究解决。其中,需要更改已公示事项的,按原程序,经原经办人签字确认后进行修改,否则修改无效。
(六)占用国有土地实地勘丈、登记汇总、登记公示及补偿费兑付等工作,比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七)征(占)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和农民宅吉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迁建、安置用地尽可能占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少占良田好土,其征地补偿,由业主据实支付。
七、征用土地报批资料
(一)文字资料
1、用地单位提供的文字资料:
(1)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5)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主管机关审查文件;
(6)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补充耕地方案;
(10)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
2、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文字资料:
(1)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文字资料;
(2)区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方案。
3、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提供的文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