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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贵阳绕城公路西南段征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征地补偿费兑付时,区征地工作机构将《征地补偿兑现表》交由区银行,区银行对被征地农村集体(代表)和农户的合法身份进行确认并由其签字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兑付,同时留存合法身份复印证件和签字后的《征地补偿兑现表》备查。签字后的《征地补偿兑现表》一式三份复制,一份留去银行存档,一份用于兑现补偿结果公示,一份留区级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兑付工作原则上采取发放存折的形式进行。征地补偿费兑现工作必须于2006年3月20日前完成。

  (五)土地登记公示和补偿期间,区征地工作机构应同时公布值班或联系电话,接待、解答被征地群众提出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解答,做好思想工作。不能解答和解决的问题,要汇总整理,逐级上报研究解决。其中,需要更改已公示事项的,按原程序,经原经办人签字确认后进行修改,否则修改无效。

  (六)占用国有土地实地勘丈、登记汇总、登记公示及补偿费兑付等工作,比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七)征(占)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和农民宅吉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迁建、安置用地尽可能占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少占良田好土,其征地补偿,由业主据实支付。

  七、征用土地报批资料

  (一)文字资料

  1、用地单位提供的文字资料:

  (1)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5)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主管机关审查文件;

  (6)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补充耕地方案;

  (10)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

  2、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文字资料:

  (1)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文字资料;

  (2)区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方案。

  3、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提供的文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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