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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规范全省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地要按照“稳西兴东,发展沿黄”的思路和《甘肃省种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尽快制定“十一五”种子产业发展规划。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通过政策扶持,增加投入,加强种子基础设施建设;依靠科技创新,完善种子繁育体系、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加快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大做强种子产业。要稳定河西走廊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规模,在完善设施、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上下功夫,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把河西走廊建成全国精品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同时,要大力发展中东部马铃薯、双低油菜、杂交玉米及沿黄灌区杂交玉米、优质专用小麦种子生产,促进东西资源优势互补、全面协调发展。各县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对制种条件差、病虫害严重、隔离区不达标的种子生产基地,应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引导企业到优质基地制种,推进全省种子产业向区域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种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以田间花检为重点的种子质量检验和隔离区检查,对田间质量和隔离条件达不到标准且无法按期整改的种子田,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签发《种子田报废通知书》进行报废处理,县级种子管理部门监督种子企业对不合格种子进行转商处理,不能再作为种子使用。种子企业应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在符合条件的种子生产基地预约制种。种子生产企业的种子生产田,隔离条件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能采取随意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哄抢种子生产基地。 
  三、严格合同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力度,教育和引导种子企业和制种农民树立合同意识,做到重合同、守信用。根据目前我省种子生产的实际,种子生产合同应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经依法注册成立的农民制种专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接受全体制种农户的委托,代表全体制种农户与种子生产企业签订。同时,应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每个制种农户签定内部合同,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合同法》、《种子法》及《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呈报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合同履行的督查力度,对不履行合同的企业和种子生产基地村社,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制种企业组建种子行业自律协会,扶持和鼓励发展农民制种专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信息交流、行业自律和协调处理各类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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