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于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说明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进一步规范市、县区市政府协议出让土地行为,加强协议出让土地行为的价格管理,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
一、协议出让最低价内涵
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在设定的开发条件下,一定年期内协议出让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格。
根据全省各地具体情况,协议出让最低价按熟地和生地两类区分。熟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包含土地取得费、开发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只含政府收取的土地纯收益。
协议出让最低价的设定开发条件与各地基准地价内涵中开发条件相一致。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年期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为50年。
本协议出让最低价基准日设定为2005年1月1日。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范围
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只有一个工业用地申请者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土地。有两个以上工业用地申请者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三、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应用和管理
(一)协议出让最低价是土地达到设定的开发条件时,在出让过程中所依据的平均标准。凡出让土地,所在区段宗地开发条件高于或低于设定条件时,应作相应修正,确定宗地出让的具体协议价格。各地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必须确保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