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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牧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地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名称的标准化处理工作。三是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地名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严格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登记制度,经过5年时间的努力,初步实现地名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地名标志设置专项工作。根据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和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启动县乡镇地名设标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73号)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甘肃省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方案》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在200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街、路、巷、居民区、楼、单元、门(户)等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2008年年底前(县政府驻地镇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
  设置工作,使全省城乡使用的地名标志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数量。
  (三)地名规划专项工作。按照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精神,各地要在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基础上,着眼城市的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地名规划的具体对象主要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内容。编制工作要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好找易记的基本方针,体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等编制原则,按照调查了解城市历史、人文背景、城市地名、城市规划的现状和特点,确定地名类型和地名系列,设计各类地名命名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和向社会征求意见,编制城市地名规划设计书、规划图和审批公布等基本程序和步骤进行。从
  现在开始,2007年年底前完成建制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2009年6月底前完成建制镇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建立地名规划方案听证、评定、审批制度。县级市和县城的地名规划由地级市地名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地级市的地名规划由省地名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审批后的地名规划为各级政府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和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导性文件,要认真组织落实。各级地名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要强化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协同管理机制,在制订和审查城市建设规划时,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名,才能在规划图纸和设计书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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