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贯彻
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精神,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建立和完善地名公共管理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是新形势下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开展为民服务的重要内容,对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交流,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地名管理工作在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地名规范化管理、地方性地名法规建设及地名标牌设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仍存在地名命名更名不规范、地名数据资料陈旧不全、信息化水平低、服务手段
和地名管理法规滞后、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等问题,对社会大众的交流交往造成了一定影响,给交通、邮政、户籍管理等工作带来困难,给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因此,提高地名工作的服务管理水平,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主要任务
(一)地名规范专项工作。按照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和《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是要认真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甘政办〔2004〕53号)精神,全面理顺地名管理体制。二是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等有关技术标准,对现有地名进行规范化处理。具体要求是2006年年底前完成城市街、路、巷、居民区名称,乡、镇、村(含自然村)名称,城乡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即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的标准化处理工作。2008年完成开发区、农、林、